(2015)德中民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秀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山东康博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赵秀静,山东康博实业有限公司,毛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负责人:杜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心玉,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静。委托代理人:高宗丽,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康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法定代表人:高晓东,总经理。原审被告:毛雪军。两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以已按原审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