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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无锡山水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山水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初字第00010号原告无锡山水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孙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宁卿,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颖,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漆塘北村9号。法定代表人顾敏红。被告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1102单元。法定代表人许严峻。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山水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与被告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经营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营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魏 玮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