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219号原告:赵某,沂源县燕崖镇中心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刘峰,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娟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峰,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21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远滔,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很短就仓促结婚,没有经过充分了解认识,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打架,因感情不和至今已分居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1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远滔。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子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应念其子女利益,珍惜夫妻感情,打消离婚念头,双方和好是有希望的。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郭娟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