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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执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建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红,欧东红,王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复字第12号申请复议人黄建红。申请执行人欧东红。被执行人王志新。申请复议人黄建红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华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二、华容县人民法院应对黄建红的异议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审判长 焦  蔚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欧阳迪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甲 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