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包小锋与高思兴、浙江航鼎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小锋,高思兴,浙江航鼎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王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包小锋。被执行人:高思兴。被执行人:浙江航鼎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临港社区马鞍山。法定代表人:乌国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耀辉。申请执行人包小锋依据生效的(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耀辉所属的“金顺12”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XXX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