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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民初字第007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00727-4号原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钱惠良。被告蒋某乙。委托代理人黄春中,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钱耀文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晓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