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007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00727-4号原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钱惠良。被告蒋某乙。委托代理人黄春中,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钱耀文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晓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