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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贺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贺庆,盛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韩贺庆,男,汉族,1952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盛雪燕,女,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2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雪燕的账号为13×××33的存款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彦军审判员  李学伟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