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贺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贺庆,盛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韩贺庆,男,汉族,1952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盛雪燕,女,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2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条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雪燕的账号为13×××33的存款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彦军审判员 李学伟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