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尤杰与许振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杰,许振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尤杰。被告:许振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杰与被告许振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尤杰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树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