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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尤杰与许振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杰,许振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尤杰。被告:许振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杰与被告许振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尤杰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树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