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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荣诉王金美房屋买卖合同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王金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男,1961年5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美,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上诉人张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荣,被上诉人王金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林凤岩(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