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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根梅与象山县环卫处石浦环卫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梅,象山县环卫处石浦环卫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吴根梅。被告:象山县环卫处石浦环卫所。法定代表人:朱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梅与被告象山县环卫处石浦环卫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根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根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根梅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奚巧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毕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