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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夏红云、武息美、陈得坤、刘秀丽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夏红云,武息美,陈得坤,刘秀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金初字第7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欧亚路阳光花园南门。组织机构代码:07267104-9。法人代表人王兵,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宁,单位职员。被告被告夏红云,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武息美,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夏红云之妻,住永城市。被告陈得坤,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刘秀丽,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陈得坤之妻,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红云、武息美、陈得坤、刘秀丽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夏红云、武息美、陈得坤、刘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负担。审判长  张良鹏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