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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105号原告:宁某被告:刘某原告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文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我按法律规定给付子女抚育费。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月16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2003年10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婚生一名男孩刘某甲2001年7月25��出生。婚初感情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吵架致原告于2014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故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经审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吵架致夫妻感情疏远,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十余年且已生育了子女,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吵架,致夫妻感情疏远,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从子女的身心利益出发,放弃离婚念头重新和好,且被告态度诚恳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