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机构代码:14793061-6.法定代表人:陈德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强,系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沈村。机构代码:79205253-7.法定代表人:洪润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4644元,减半收取7322元,由原告浙XX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