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于宏与崔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宏,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宏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于宏,男。被执行人崔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辽宏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15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勇在辽化研究院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勇在辽化研究院的工资收入,共计92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佳鹏审判员 刘 音审判员 黄文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