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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路会云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路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邢台市临城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淑凤。委托代理人,王彦武,该公司员工。原告路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立东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人民陪审员  刘素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