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李某某,女,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王某某,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197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子女。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导致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发生吵闹,被告也从不顾忌她的感受,在婚前约定她们两人要负责她娘家母亲的日后生活,被告同意,但在婚后被告反悔,为此她们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在发生纠纷后便离家外出20余年,至今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虽然原告已经走了20多年,家人也多次去找原告回家,原告很早回来了1天就又出走,之后再也不回来。他的意见还是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72年生育长女王稳侠,1974年生育次女王碧霞,1976年生育一子,取名王宝峰,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约定在婚后必须照顾原告母亲生活,但在共同生活中两人经常因此事发生纠纷。在长女王稳侠五岁左右时原告就因与被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外出,经过原、被告子女多次劝说原告回家,起初原告回来仅呆了一天,便再次离开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不能相互的尊重理解,共同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致使夫妻感情不能得到更好的培养,在矛盾出现后原告选择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20余年,经家人多次劝说无果,原告又坚决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