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李正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正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20号罪犯李正兵,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2002)广铁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08年6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2011年6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正兵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李正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正兵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正兵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唐小红审判员 胡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桂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