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三坊、涂旺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36号申请人:王三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军山街凉亭村庄湾**号,身份证号:4201211968********。申请人:涂旺明,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军山街黄陵正街*号,身份证号:4201141961********。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9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申请人涂旺明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19,854.03元、营养费345元、伙食费345元、后期医疗费9,000元、误工费11,2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345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共计人民币44,789.03元。二、以上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由申请人王三坊全额赔偿,并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涂旺明。三、调解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陶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