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蒋章记与王苏景、禹小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章记,王苏景,禹小林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蒋章记。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苏景。被告:禹小林。系被告王苏景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章记诉被告王苏景、禹小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章记于2015年4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章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章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章记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