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国全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全,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全,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1)五通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五通执字第31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周国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32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建华之妻王利红代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1)五通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