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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某、候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侯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屏都大厦*单元4-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某,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侯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陈某、侯某为谋取利益,租赁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新屋佳苑77号房屋,开设游戏室。为招揽顾客,陈某、侯某在游戏室内安设具有赌博功能的“97明星机”14台、“海洋之星II之南海风云花花世界2”捕鱼机6台,并聘请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日常管理。2014年4月30日,公安民警在检查中收缴了上述20台赌博机及上分钥匙1把、记录黑板1块、计算器1个、记账账本2个、赌博机奖励规则表2张、当日赌资1640元(均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被告人陈某、侯某分别于2014年5月12日、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侯某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赌博机、黑板、计算器照片等物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民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奖励表照片,证人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侯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侯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侯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涉案20台赌博机及上分钥匙1把、记录黑板1块、计算器1个、记账账本2个、赌博机奖励规则表2张、赌资1640元,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文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成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