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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事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万大卫与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大卫,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大海事初字第118号原告:万大卫,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劳星星,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李国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宗良,男,汉族,系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邬曼,女,汉族,系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大卫(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大卫撤回对被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臧祥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