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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永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永亮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亮之妻黄德敏开户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白芬子支行银行帐号6*************5的存款100000.00元,如该账户存款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桐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