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肖淑嫩与XX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淑嫩,XX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肖淑嫩,女,1954年3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曹保卫,男,1976年2月27日生。被告XX飞,男,1991年3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淑嫩诉被告XX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淑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肖淑嫩负担。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旭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