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永光与廖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光,廖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蔡永光。被告廖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光诉被告廖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永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光撤回起诉。邮寄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蔡永光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