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计生宽与朔州市平鲁区平安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生宽,朔州市平鲁区平安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3号原告计生宽。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朔州市平鲁区平安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巨堂,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数明,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一栋,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华,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建峰,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计生宽诉被告朔州市平鲁区平安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计生宽诉称,1994年6月16日,原告取得平鲁区井坪镇下麻黄头镇村4.2土地使用权,该地用途为农副产品加工。2003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朔州市平鲁区平安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此合同中有诸多违法情节:原告土地是租赁而来,但签订的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合同,租赁期为42年,超过了合同法规定的20年;租赁期42年租金总额为55000元,明显显失公平;土地用途为农副产品加工,但被告改变为工业用地。此合同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作为股东的被告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和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原告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朔州市平鲁区平安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平鲁区,且合同履行地亦为平鲁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计生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豫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中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