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四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济南兴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张培淮、董苹、牛翠花、张以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兴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张培淮,董苹,牛翠花,张以诺,何美林,济南兴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钊兴运输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兴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万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立波,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胡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民,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淮,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苹,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翠花,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以诺,女,201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理人牛翠花,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张以诺之母,住山东省齐河县。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崇胜,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原审被告何美林,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审被告济南兴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钊兴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长清大桥北。代表人陈万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立波,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兴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培淮、董苹、牛翠花、张以诺、原审被告何美林、济南兴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钊兴运输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张培淮之子张明在维修何美林的车辆过程中,因轮胎爆炸受伤后死亡,该轮胎爆炸系张明操作不当所致,还是因轮胎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原判决未作出认定。原判决仅以何美林对车辆疏于保养、维修即认定何美林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依据不充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邵举强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代理审判员 曹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