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红伟诉滑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伟,滑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刘红伟,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滑四刚,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伟诉被告滑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滑四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伟撤回对被告滑四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红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