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红伟诉滑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伟,滑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刘红伟,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滑四刚,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伟诉被告滑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滑四刚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伟撤回对被告滑四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红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