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解松福、刘培芳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松福,刘培芳,解松茂,鲁洪亮,解松安,解松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96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告解松福。被告刘培芳。被告解松茂。被告鲁洪亮。被告解松安。被告解松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解松福、刘培芳、解松茂、鲁洪亮、解松安、解松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