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01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汪某,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