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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铁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胜林与孙焕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林,孙焕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铁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陈胜林,男、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范文彦,北京华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爽,北京华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焕有,男、身份证号码为×××。陈胜林与孙焕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胜林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十七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孙焕有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经对申请执行人陈胜林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孙焕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在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俊清审判员  王 恒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宫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