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平乡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平乡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张雪印,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乡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诉被告平乡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国华审 判 员 李宪坤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田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