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英海与刘凤武、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英海,刘凤武,刘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赵英海,男,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凤武,男,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刘玉芳,女,住址同被告刘凤武。原告赵英海诉被告刘凤武、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判,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英海、被告刘凤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英海诉称:被告刘凤武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6月5日向原告赵英海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被告刘凤武与被告刘玉芳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款期限已逾期,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但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刘凤武:欠款属实,但要给我时间偿还。被告刘玉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英海与被告刘���武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5日,原告赵英海在被告刘凤武处购买木材,木材款为200,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将木材款汇至被告刘凤武账户内。被告刘凤武收到原告赵英海的木材款后,并未向其出售木材。后经双方协商,将该笔木材款200,000.00元作为借款由被告刘凤武经营生意周转使用,且补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被告刘凤武在借据上签字并捺印,并为原告赵英海出具收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刘凤武与被告刘玉芳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凤武至今未能偿还,故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银行汇款单、借据、收条和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英海与被告刘凤武原系因木材买卖发生纠纷,后经双方协商将木材买卖款转化为借款,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英海向被告刘凤武提供了借款,被告刘凤武应按约定的期限负担返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赵英海对借款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协商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据),并未约定利息,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赵英海对借款期间要求银行四倍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刘凤武在借款期限逾期经原告赵英海催要后,仍未能偿还,故从借款期限逾期之日起,被告刘凤武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赵英海逾期利息,故原告赵英海关于利息的诉求,本院仅对2014年12月31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被告刘凤武、刘玉芳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时间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刘凤武将此款亦用于其生产经营,故本案借款200,000.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现本案债权人要求本案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刘玉芳应与被告刘凤武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凤武、刘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英海借款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计算时间从2014年12月3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天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