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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谭忠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谭忠国,男,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高兴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陈华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忠,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江永强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谭忠国与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纠纷于2015年3月30日经绵竹市孝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以下协议:一、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补偿申请人谭忠国私人建房各项损失费50000.00元(包括加固或撤除重建的全部材料、人工工资等费用);二、申请人谭忠国在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领取补偿款后,自行负责其所建住房的质量、安全问题;三、申请人谭忠国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谭忠国与申请人四川省金桂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雷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