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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庆盛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盛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又三,邓江玲,汪建国,陈月凤,安徽木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安庆盛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刘又三,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邓江玲,女,汉族,住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汪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月凤,女,汉族,住址同汪健国。被执行人:安徽木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至三玲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木圣贸易有限公司、刘又三、邓江玲、汪建国、陈月凤银行存款1188413.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