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诉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褚兵与宣春喜、宋晋晋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兵,宣春喜,宋晋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第00005-1号申请人褚兵,男,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宣春喜,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宋晋晋,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无诉保字第00005号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褚兵与被申请人宣春喜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宣春喜所有的皖BCX5**轿车予以解封。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宣春喜所有的皖BCX5**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邢依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