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景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景某,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某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