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红法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伟、张志旻、牟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伟,张志旻,牟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红法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振林,理事长。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志旻,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牟智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牟智强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