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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保贵与梁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贵,梁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411-1号原告:刘保贵,汉族。被告:梁吉山,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贵诉被告梁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吉山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鲁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保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吉山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保贵提供担保的其本人所有的鲁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李继洋审判员 马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