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朱明军与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军,张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朱明军,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军诉被告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军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张军已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军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明军负担。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