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超与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公司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超,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孙超,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公司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超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绿劳人仲裁字(2013)3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辉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小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