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德孟与被告李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孟,李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谢德孟,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中原路西段事故科院内,身份证号410928199110143639,联系电话1363968****。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38号院,身份证号410901197010174519,联系电话1363968****。被告李爱国,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268号院3排1号,身份证号410901196703190015,联系电话133339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87396033-4,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素杰,女,汉族,该公司员工,1974年9月17日出生,联系电话1583937****。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爱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德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