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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与柴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柴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负责人:李二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金海,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洪卿,该行部门经理。被告:柴雷,现在邯郸市邯山区欧嘉包饰工作,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诉被告柴雷为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于2015年4月2日通过采取账户扣收方式已维护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邱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