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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谭学福,黄宝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学福,黄宝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5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学福,男,毛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暂住广东省东莞市,无固定职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8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黄宝现,男,壮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无固定职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3日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2年11月28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学福、黄宝现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学福、黄宝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谭学福、黄宝现伙同谢华杨(另案处理)来到本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南香蜜立交公交站台伺机盗窃。当被害人张某准备搭乘在站台停靠的M391路公交车时,由黄宝现堵车门、踩张某脚不让张某上车,谭学福在一旁望风、掩护,谢华杨则动手将张某左裤袋内的白色华为G750-T0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0元)盗走。盗窃成功后,谢华杨将手机交给谭学福。当日20时许,谭学福、黄宝现及谢华杨乘坐公交车到达本市宝安区西乡奋达科技公交站台时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手机亦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涉案手机等书证、物证;证人谢某、肖某、庞某、曾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谭学福、黄宝现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学福、黄宝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学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黄宝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华鹏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