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黄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67号原告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工业园发展路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向纪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648876。被告黄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化市洪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