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明威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明威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惠州市惠阳明威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X。被告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贾化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明威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 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廖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