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文荣、王建益与王建益、邵敏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荣,王建益,邵敏峰,张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50号原告:郑文荣。被告:王建益。被告:邵敏峰。被告:张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荣与被告王建益、邵敏峰、张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郑文荣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柯燕飞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