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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文荣、王建益与王建益、邵敏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荣,王建益,邵敏峰,张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50号原告:郑文荣。被告:王建益。被告:邵敏峰。被告:张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荣与被告王建益、邵敏峰、张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郑文荣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柯燕飞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