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蒋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宁波市江北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甬江街道外漕村。法定代表人:戚建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江北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利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两项合计129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海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