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彭××,女,26岁。被告:白××,男,43岁。原告彭××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淑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彭××诉称:原、被告属于自由恋爱,相识一年于200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因被告对原告一直持有怀疑心理,导致双方经常发生口角,被告不择手段无数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头部、左侧小腿打伤,原告无奈离家出走,现已分居四个多月。被告给原告发短信威胁原告及原告的所有亲戚,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无财产、无外债、无存款。被告白××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4年11月11日××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结婚登记时间是2011年6月15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白××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白××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白××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冬,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于2011年6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二人系自由恋爱相识,有感情基础,原告应珍惜业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但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从维护家庭团结的角度考虑,原、被告应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被告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彭××与被告白××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