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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亿丰印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安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亿丰印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安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348号原告:金华市亿丰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军。被告:义乌市安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军。原告金华市亿丰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安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亿丰印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亿丰印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